问题 | 债权质押合同 |
释义 |
一、债权质押合同 合同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合同债权质押与动产质押的差异在于质押标的不同,前者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请求权,而后者则为有体物动产。合同债权质押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和三个债权: 1、三方当事人是指质权人(债权人)、出质人(主债务人或第三人)和第三债务人(出质债权之债务人)。 2、三个债权其一为主债权,是主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即主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权;其二为从债权,是质押合同中质权人对出质人享有的请求权;作为质押担保标的之债权,亦称出质债权或出质合同债权,是在质押担保合同中由主债权之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提出作为担保的债权,也即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3、比如,A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其对C基于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租金债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此例中,银行对A享有贷款债权,A对C享有租金债权,以租金债权作为担保质押于银行,以保障银行贷款债权的实现,即为合同债权质押。贷款债权是主债权,租金债权则为设定担保之标的的债权,即出质债权。至于在质押合同中,银行对A享有的请求权则是主债权之从债权。银行是债权人和质权人,A是主债务人和出质人,C则是第三债务人。现实生活中,用合同债权,特别是基于合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或给付特定财产之请求权质押,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充分保障主合同债权实现的现实意义。 二、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哪些内容 1、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2、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3、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一致、相对应的。质权人的权利就是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也就是出质人的权利。 三、必须办理登记才生效的抵押合同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去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应到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到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应到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债权质押合同”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合同债权质押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向质押的合同债权之债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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