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多数人之债包括担保之债吗 |
释义 | 一、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多数人之债包括担保之债吗 多数人之债的分类: 债的一方当事人有数人时,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每个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相同。根据这种关系的不同,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1、按份之债 指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只对自己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前者称为按份债权,后者称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同样,按份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也都无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按份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大小及按份债务人所负担的义务多少,都只限于他们各自的份额。这是按份之债的基本特征。 2、连带之债 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中的债权人称连带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时,称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的债务人称连带债务人,负连带责任。无论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都称为连带之债。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务要比连带债权更为常见、更具有实际意义。正是由于有数个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全部履行债务,就可以使债权的实现得到更大的保证,从而也就可以使债的关系更加稳定可靠、使债在经济生活中能够更好地发挥 3、共同之债 指债的标的为不可分物之债,因此又称不可分之债。多数债权人共同享有同一债权称共同债权,多数债务人共同负有同一债务称共同债务。共同之债的最大特点是债的标的(给付)是不可分的,如甲乙二人共同负有给付债权人一辆汽车的债务。在共同债权中,一个请求权属于债权人的全体,因此,债务人必须向全体债权人履行,如果共同债权人中之一人要求单独向他履行时,债务人可以拒绝。这是它和连带债权的区别。在共同债务中,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只能向全体债务人提出。但是,共同债务的各个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履行其义务时,由于给付的不可分,仍然要全部履行,而不能部分给付,在这一点上它和连带债务又没有区别。因此,有些国家(如日本),在民法中规定了共同之债,有些国家的立法中没有单独划出这种形式的多数人之债,而是合并在连带之债中。这时,多数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也称共同、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多数人之债包括担保之债。 ![]() 二、多数人之债制度 当事人之所以没有以指挥部或事故处理机关为被告,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这种情况当作连带债权对待,以致形成一种误解,认为这种问题只能在当事人内部解决。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此种情况为连带债权,所有的教科书也都认为,连带债权的设立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示约定。显然,依照我国法律,上述二种情况都不能成立连带债权。而且,其他国家的法律也不承认上述二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连带债权关系。那么,在上述二种情况下,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债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是一种什么关系?多数债权人之间又是一种什么关系?推而广之,其他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又当如何?由上面的二个案例可以看出,这个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债权保障体系,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笔者才认为有必要对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多数人之债的规定进行重新审视,构筑起我国多数人之债的合理而完备的体系。 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之债,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多数,称之为多数人之债。多数人之债因其主体的复数性,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较单一之债复杂得多。这里既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又有多数当事人一方内部的关系。作为社会经济条件的法律表现的民法,必须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实际利益关系,按照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方便债权人行使权利和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原则,对纷繁复杂的多数人之债进行科学分类,确定每一类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多数当事人一方的内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调整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 学理上对多数人之债分类的标准和方法可以有许多种,如给付是否可分,标的种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但是,对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最具有实际意义的是以债权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为标准进行分类。其他国家的立法也都是采用的这一标准。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则是由给付的性质、当事人的意志或法律规定等因素决定的,而且这些因素往往互相结合,共同发挥作用。因此,要对多数人之债进行科学分类,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按照充分保护债权、方便权利行使和债务履行,以及尽量使法律关系简明的要求,在全面分析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基础上,精心设计。为了完成这一任务,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经济生活中所提出的问题,参考国外的立法经验,是绝对必须的。 各国所确认的多数人之债的种类是基本一致的,但也存在一些差别。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来看,各国都承认的多数人之债有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债务。另外,多数国家承认连带债权,而日本则只承认连带债务,不承认连带债权;我国台湾和日本承认债权准共有(即按份共有),德国和我国台湾承认债权债务共同共有。据笔者分析,这种差别与各国的物权制度及其他涉及财产共有的制度有关。德国和我国台湾均规定共同继承时遗产为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合伙财产亦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因此承认债权债务的共同共有。日本和法国之所以未规定共同之债,是因为他们在民法典中未确认财产共同共有的制度,法国和日本都规定,共同继承时各继承人对遗产的权利为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在那里,也没有象我国这样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日本不规定连带债权,则是基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因为连带债权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交易实践中极少发生。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最新多数人之债的类型,多数人之债包括担保之债吗的相关内容。综上,债的一方当事人有数人时,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每个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不完全相同,可分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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