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回放 小江向邓某借款7万元,借款期限为4个月。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内,按照2%月利息收取。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小江未偿还本金,被邓某起诉至法院。邓某要求小江支付本金,并按照双方约定月利息偿还。案件开庭审理,小江表示不同意。其认为,借条上仅借款期间的利率,并未对逾期利息作出任何约定,其认为无需支付逾期利息。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邓某的诉讼主张。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江未按照约定清偿借款,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邓某主张按照2%月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利息计算标准没有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法院予以支持。 法律网认为 对于逾期利息的主张,也应当区分为两种情况,即有约定的和没有约定的,下面做一简单介绍: (一)有约定逾期利息的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所以在上限24%的范围内,应按照约定计算逾期利息。 (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处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总额的限制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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