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由独生子女继承案例引发的思索 |
释义 | 案情简介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 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房管局要求小丽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跑到公证处后,工作人员则要求她把她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小丽顿时傻了眼,咨询律师才发现,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续父母的房产。 继承关系分析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该案中,房屋登记在小丽去世的父亲一方名下,该房是否是夫妻共有财产,不在本文分析范畴,文中涉及内容认为是小丽父亲单方所有。 小丽父亲去世时,因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有小丽、小丽母亲和小丽奶奶。按照法定继承,三人各获得三分之一产权。现在情况是,母亲的三分之一,如果姥姥、姥爷不在世,小丽可以继承,奶奶的三分之一,小丽无法全部继承获得,继承人为小丽的姑姑伯伯们(如不健在,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文中的小丽也代位继承其父母的份额)。可以看出,法定继承条件下,小丽无法直接获得全部房产份额。 房屋登记分析 多年来,房屋的登记部门一直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文件规定: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要求继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继承时提供公证手续。虽然后来很多人员对继承公证持有异议,但《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出台后,B.0.16规定,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更是让房屋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对继承收取公证手续吃了一颗定心丸。 今年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明确了继承公证不是必须程序,不公证也可以办理继承,笔者认为这是不动产登记机构勇于担责,积极作为的行为,很多简单关系的继承,登记人员完全有能力辨别而直接办理,房屋登记部门为自身利益而强制要求公证的做法理应取缔。 案件的思索 看完该案件后,笔者感觉目前在独生子女继承方面,有问题值得思索。 1、增强法律意识。如果小丽父亲或者家庭其他成员了解一些法律知识,知道自己去世后,独生子女继承也会产生如此复杂的局面,提前立好遗嘱,小丽的房屋继承就不会如此之复杂。 2、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丽如果在父亲去世后,及时申请房屋登记,在奶奶和母亲健在的情况下,只需要母亲、奶妈沟通即可及时办理房屋登记,取得房屋产权。产权人自己怠于行使权力,导致后面继承关系复杂,短时间不能办理房屋登记。 3、相关部门应积极作为。在实务中,很多人并不是一点法律意识没有,但在了解继承公证收费之后,办理公证大约需要收取房屋价格的2%,成本太高不划算,感觉房屋即使不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也不会产生纠纷诉讼。希望行政、司法部门加大宣传力度,让百姓知道不及时登记造成的弊端,同时希望这些部门从便民、为民角度出发,对一些相对简单的继承公证降低收费,或者登记部门直接调查取消公证,让百姓享受到简政放权带来的实惠。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3]《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