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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订立保险合同最容易忽略的问题----告知义务
释义
    什么是格式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保险单就是其中一种。即保险公司一方预先拟定保险合同条款,投保人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因此,对于非拟定条款的投保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保险公司有向投保人告知保险条款内容的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人需履行告知义务,一是投保人远比保险人更加了解保险标的的情况,二是为了帮助保险人搜集与保险标的风险相关信息,以更好地评估风险,决定是否承保,确定保险费率。 所以法律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实行“询问告知”的原则,即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没有义务告知;保险人没有询问到的问题,投保人不告知不构成对告知义务的违反。
         在我国,大多数车辆保险合同通过代理人、保险公司业务员来完成合同签订,因此很容易忽略这个关键问题----告知义务,这也为日后保险合同履行时产生的许多纠纷埋下隐患。
        商车险新条款严格规定了这个关键问题。
         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二是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
    三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一是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是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商车险新条款通过下列形式来完成这个告知义务手续的,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引起充分重视:
    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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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3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