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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子遗嘱将房屋赠“小三” 这样的遗嘱无效
释义
    2010年,眼看着儿子中考失利,林女士心想,不如让儿子学手艺,以后也好维持生计。于是林女士带着儿子找到了陈师傅学习电焊。
    陈师傅对林女士的儿子照顾有加,非常尽心。而林女士也心存感激,便三天两头过来帮忙打理家务。
    陈师傅的妻子常年有病,儿子也是整日忙于生意,无暇照顾。这样一来,照顾陈师傅生活起居的任务,就落在了林女士肩上。
    一来二往,陈师傅和林女士日久生情,两人便生活在了一起。
    2014年2月,陈师傅突患重病,住院期间,林女士悉心照顾,数月后,陈师傅因病去世。
    陈师傅去世后,林女士拿出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到,陈师傅名下的一套房屋,在其过世后归林女士所有。
    林女士拿着这份遗嘱向陈师傅的原配李欣梅(化名)及其儿子要求取得房屋,陈师傅的儿子小陈,看到后非常恼火,坚决不同意。
    林女士认为,该遗嘱是陈师傅的真实意思表示。自他生病以来受林女士照顾后,便多次说起要将房子给她,自己有权按照遗嘱,继承陈师傅所有的房屋。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即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民族、社会的基本利益要求,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以及“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法律规定。
    本案中,尽管陈师傅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形式上合法,但遗嘱内容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遗嘱。合法的婚姻应受保护,陈师傅将房屋立遗嘱赠与林女士,剥夺了妻子李欣梅的合法财产继承权,因此陈师傅所立遗嘱无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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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