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 |
释义 | 【概念】 按份共有因共有物的灭失,共有物归一个所有、共有人间的协议等原因而消灭。在按份共有消灭的大多数情况下,都要进行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管辖】 共有权确认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和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应区别共有为不动产还是动产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1、共有物分割的方式。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即共有物的分割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实物分割。如果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 (2)变价分割。共有物如为不可分割,即不能进行实物分割。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如一幅古画、一头牛,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 (3)如果共有物人中有一人或者数人愿取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其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2、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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