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现偿债异常 可提前索回欠款 |
释义 | 徐某和田某是多年的生意伙伴。2014年1月,田某向徐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为1年,利息按月结算。然而,田某仅结算完当年7月的利息后便不再履约,出借人多次催讨无果。其间,徐某了解到田某已将名下货车和厂房转让他人。情急之下,徐某将田某告上法庭, 要求提前返还借款及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转让财产是自己的合法权利,原告提前索要款项的做法下违反了合同约定,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田某未向徐某及时支付利息,违反了双方利息按月结清的约定,其间还转让了其所有的财产,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其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情形。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全部借款及利息。 点评:诚实信用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相互负有注意、通知、忠实、保护、保密、协助等义务。但是,如果合同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况,就可以要求对方提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08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所谓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况。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所谓明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违约,指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而其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构成预期违约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违约的时间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二是违约必须是违反了合同的根本性义务,即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三是违约一方不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一方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价值,使其合理的履约期待落空。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势必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要负违约责任。本案中,债务人田某未向债权人徐某及时支付利息,已经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其间还转让了其所有的财产,这就是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其行为符合默示违约情形。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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