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效力的补正规则 |
释义 |
一、合同效力的补正规则 合同效力补正规则有以下几点: (一)形式具有瑕疵合同的补正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正,如: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三)成立未生效合同的补正,如: 1.未办理批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合同 2.未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订立的合同 3.未经审批的三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 (四)无效合同的补正,如: 1.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 2.城镇房屋租赁合同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合同效力补正 所谓合同效力补正,是指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导致合同不能满足有效条件,当事人可以通过事后补正或者实际履行来使合同满足有效的条件,促使合同有效。 另外关于合同效力补正原则,根据《民法典》及相关释义,也称为履行治愈规则,是指欠缺法定或者约定形式要件的合同因当事人的履行的事实而弥补合同缺陷,使本来无效的合同成为有效合同。 三、合同效力的分类 1、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2、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约赋予其法律效力。 3、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 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合同效力的补正规则的相关内容,根据以上内容可知,合同效力的补正规则有合同形式瑕疵的补正、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正、未生效合同的补正、无效合同的补正。若您还有法律疑问,建议您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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