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未背书转让债务人承担责任吗
释义
    出票人签章不真实,未背书转让债务人承担责任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一)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
    (二)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票据行为的特征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我国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至于甲乙间的商品质量纠纷只能另行解决。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许多国家的票据法都确立了票据行为的独立原则,目的是为了保证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这就使持票人的权利实现受到影响,因此票据法规定了连带原则,以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我国《票据法》第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8 1: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