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物权变动分析 |
释义 |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第17条规定了法定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则规定了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由上述规定可见,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属于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后夫妻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有。我国《物权法》颁布之后,属于《婚姻法》调整范围中的法定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法定夫妻财产共有权的取得是否需要履行物权变动之形式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有明确规定。《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知,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未经登记或者动产未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而《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财产的规定,是否属于“法律另有规定”呢?对这个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未予明确。根据上文的分析,夫妻基于其特殊身份而取得的财产共有权应当属于这里所说的“法律另有规定”的范畴。应予注意的是,夫妻财产制度不仅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属,也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而对于这两个部分,在法律适用上理应有所区别。 (1)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对内效力上,确定夫妻财产权之归属应该适用《婚姻法》。 (2)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对外效力上。此种情形下,应适用《物权法》,即未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无公示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夫妻婚前财产的形态转化是否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18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财产可能发生形态上的转化。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婚姻法》中关于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判断夫妻财产的归属,应以现有的财产形态为依据。依据《婚姻法》中“婚后所得共有”这一规则,只要争议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后,则首先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夫妻一方有相反证据的,可以否定有关财产共有的推定。 (1)在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的情况下。因为登记为夫妻共有,只能推定当事人有约定共有的意思,确认房屋属夫妻共有财产。 (2)在登记产权人为出资方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将婚前所有的金钱转变为房产,财产权不发生变动,仍属于个人财产。 (3)在登记产权人为配偶方的情况下。则该房屋应视为配偶方婚后取得的财产,依据“婚后所得共有”的规定,自然也属于夫妻共有。 总之,法定夫妻财产制中的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值得研究的问题,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实现《婚姻法》相关规定与《物权法》的协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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