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古先生和周女士系夫妻,刘先生是古先生的好朋友。2014年1月12日,古先生向刘先生借款11万元,并在给刘先生出具的借条中,写明该借款按年息20%计算,借期一年,并以纪翟南路的房屋作价抵偿。一个月后,古先生因病去世。借款到期后,刘先生向周女士催讨借款,遭到拒绝,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周女士返还借款11万元并支付利息3。3万元。 周女士辩称,其对于丈夫生前债务并不清楚,现在对刘先生所述事实没有异议,但周女士并非借款关系的直接一方,丈夫一直在外赌博,与其不存在共同财产,其去世后也未留下遗产,故不同意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丈夫遗留的债务 法院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古先生在借款后死亡,周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全部夫妻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现周女士并无证据证明其与古先生就本案系争借款无共同举债合意或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周女士提出的其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判决周女士返还刘先生借款110000元;并偿付刘先生以借款11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2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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