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让与有怎样的不同学说 |
释义 | 债权让与的性质,主要有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要因的买卖合同说和合同说。德国法采不要因的准物权合同说,也就是说,在德国民法学上,债权让与行为属于准物权行为,具有无因性,是一种无因法律行为;法国采要因的买卖合同说;英美法采合同说。我国学者通说认为,债权让与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但对与其要因和不要因性,却有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债权让与是一种准物权行为,且具有无因性。也就是说,债权让与行为作为准物权行为,必有原因(原因行为),债权让与合同是其原因行为。客观上虽然有原因,但法律却不一定采取有因性原则。在德国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及其理论上,债权让与是准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原因行为)系另一个法律行为,属于债权行为;债权让与这个准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原因行为),债权让与合同(基础行为)是债权让与的原因行为;两者不但分离,而且,该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解除等,债权让与这个准物权行为照样有效,债权让与的效果依然发生。简言之,债权让与准物权行为采取无因性原则。 应注意者,债权让与不同于债权让与合同。债权让与是债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是债权变动的一种形态,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在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其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准物权行为,属于法律行为范畴。同时,它也是债权归属于受让人的一种结果。而债权让与合同则为引起债权让与的一种法律事实,并且,因其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故它属于债权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总结的“什么是债权让与”,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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