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前还借款时借款期限的认定 |
释义 | 借款人在提前完成了用款活动以后,提前偿还借款,这有利于贷款人的资金回笼和流通,能够使其他人及时取得借款,更好地发挥借款的效用。因此,对于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行为,法律一直是采取鼓励态度的。在原借款合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第16条)合同法也秉承了这一思想,它在第208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只因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发生的纠纷很少。随着合同活动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银行按揭贷款活动的不断推广和普及,有关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会不断增多,发生的纠纷也相应会不断增多。 提前偿还借款时借款期限的认定如下: 按照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处理有关提前偿还借款纠纷计算借款期限时,要坚持“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际借款期限”的原则,对只有当事人对提前偿还借款的期限问题作出特别约定的,才按照约定的期限计算利息;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借款的利息。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208条规定是特别规定,它是针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借款期限如何计算的具体规定,否则就不能适用此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进行计算。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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