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 |
释义 |
孟德斯鸠在其经典著作《法的精神》中精辟地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种永恒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直到他们与事物的本质有了界限,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用权力制约权力。”因此,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且,利用权力制衡权力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2]当公司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被股东滥用,损害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各国都在寻找补充和完善法人制度的途径。19世纪末,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它是在1905年美国诉密尔沃基公司案中成立的。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如果法人的概念被用来破坏公共便利,或使不法行为合法化,或保护欺诈,或保护犯罪,法律将把公司视为几个人的组合,而不是法人组织。既然不是公司法人,那么真正负责任的股东自然可以直接承担责任。这一理论自出现于美国以来,迅速被英、德、日、法等国所接受,并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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