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新《公司法》的困境 |
释义 |
新《公司法》第六十四条采纳了一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推定,大大减轻了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被揭发的概率将在众多类型公司中名列前茅。尤其是市场准入门槛低、经营风险大的行业。例如,一名出租车司机张某开着价值20万元的车成立了一个人公司后,许多行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如果一人公司不购买全额责任保险,汽车在交通事故中损坏。受害人家属可以考虑请求法院揭开公司面纱,张某作为一人股东,应当对受害人家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不仅适用于一人自行车公司,也适用于一人单船公司 有人问,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能否适用于设立过程中的公司?没有,因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果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对外负有债务,发起人违约侵权,债权人可以不启动揭开公司面纱的程序追究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另外,从逻辑上讲,揭开公司面纱的隐含前提是公司面纱的存在。如果一个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就没有公司面纱可以揭开,有人问:公司面纱揭开制度是只适用于破产阶段,还是在正常经营阶段?专业律师认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可以适用于公司破产阶段,但也可以适用于公司正常经营阶段。关键是债权人应当证明被告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有限责任待遇,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这一解释也符合中国许多资不抵债的公司迟迟不能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我们不能仅仅因为英美法院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通常采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要求中国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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