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按规定办理登记 养女无权继承遗产 |
释义 | 案例北流市某村的农民潘某德膝下无子女,是村里的五保户,侄女潘某珍小时候曾经在潘某德家中生活过几年,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年老的潘某德由同村的张某赡养,并且在办理五保户时登记的赡养人是张某。在潘某德生前故后,都是张某在照顾和处理。 2014年6月,潘某德生病死亡,留下的遗产由张某管理。但是,潘某珍不服,称自己是养女,有权继承遗产。于是,潘某珍一张状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退出侵占其养父潘某德的所有遗产。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收养法第十五条和二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虽然原告在户口簿中登记为养女,但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成立。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潘某珍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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