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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 究竟如何认定
释义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被称之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审理离婚案件中最“棘手”的问题。虽然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但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适用。今天我们就请标高律师事务所的田野律师为大家解答有关夫妻债务的问题。
    问题一
    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生活,所欠债务如何偿还?
    韩先生与邓女士早在2008年就已离婚,离婚后依旧以夫妻名义同居,久而久之就连他们的朋友都不知晓他们二人是否已经离婚。2010年年初,韩先生跟朋友杜某借20万元用于购房,杜某转天就往邓女士的账户上汇款20万元,韩先生随后为杜某开具借条,由于未能如期还款,杜某欲将二人告上法庭。邓女士得知后辩解:她与韩先生早就离婚,这钱也是韩先生自己借的,跟她无关。邓女士的说法合理吗?
    ◎ 律师解答: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对此也有规定,该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韩先生与邓女士所借钱款用于双方购房,属于同居期间共同生活所形成的债权。
    虽然韩先生与邓女士离婚多年并未复婚,双方本就不应该存在夫妻共同债务,但由于二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同居,邓女士银行账户也供自己的前夫使用。且杜某并不知晓两人已离婚的事实,他是出于对二人的共同信任才同意借款。所以韩先生与邓女士属于共同借款人,应该共同偿还其所借的20万元。
    问题二
    婚姻生活实行经济AA制,债务是否也能平分?
    赵先生与妻子徐某都是公司白领,两人向往经济独立,婚后签订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原则上实行经济AA制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若各自发生的债权债务应自行承担。去年年末,徐某因投资需要跟朋友小王借了5万元钱,约定今年劳动节偿还。到如今,小王仍没收到钱款,遂将二人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其共同偿还,赵先生得知后拿出了协议,认为自己不应该替妻子还钱。
    ◎ 律师解答: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后司法解释一规定,这里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所以,本案中,虽然赵先生与其妻子徐某签订了婚姻期间财产约定,但这个约定只适用于他们二人之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赵先生能举证债权人小王知道他们夫妻之间的约定,否则就应该夫妻共同偿还这5万元。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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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