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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子抵押好友房产借贷 欠巨额款项后失联
释义
    在朋友需要帮助的时候,出手帮忙是应该的,但如果光讲义气不计后果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011年9月,王某以入伙广告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23万元且订立了《借款合同》,并将其朋友罗某的房产作为抵押。被抵押的房子为罗某、王某某夫妻的共有房产。罗某、王某某也自愿拿出共有的房产为王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与某信用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合法抵押登记手续。
    王某的借款期限满后,信用社发现王某“失联”了,王某仅仅偿还了部分本息2万余元,尚欠本息27万余元,曾通过多种途径向王某催收欠款,但一直没有结果。于是将这笔贷款的担保人罗某、王某某夫妻告上了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信用社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信用社与罗某、王某某签订的《抵押合同》均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罗某、王某某以夫妻共有的房产为王某的借款作抵押担保,且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故信用社有权在王某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对罗某、王某某的抵押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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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0: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