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强制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
释义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必须办理拆迁房屋证据保全,除必须依照办理一般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的规定外,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证机关应当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如果拒不到场的,公证员应当在笔录中加以记明,并由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2、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给2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如果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3、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对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物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物品的所有人承担,提存期间,该物品的财产收益归物品的所有人所有,风险责任亦由该物品的所有人承担。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5 18:2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