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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管公司在发生监管风险后想方设法逃避责任
释义
    【案例】D公司以镀锌管提供质押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某监管公司向银行出具监管单后,银行发放贷款。2012年2月,监管公司致函银行,称质押货物剩余数量严重不足,要求银行通知出质人补足货物。银行认为监管公司应承担责任,在交涉期间,监管公司想方设法逃避责任:一、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出质人、市场方涉嫌贷款诈骗犯罪(银行贷款前货物数量不足);二、认为质权生效以质物交付为生效要件,本案中质物在出质人的仓库中,且还有出质人的保管员负责保管,说明货物并未交付,因此质权未生效,监管公司不应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三、在与银行交涉过程中,通过录音等方式,企图证实银行明知货物不足却放款,从而免除赔偿责任。银行认为货物存放于监管公司租赁的仓库中,监管公司根据《质押物监管协议》,代质权人对货物实施了占有、保管行为,故质权有效,银行在监管公司出具监管单后才放款,现质物无故短少,监管公司应对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评析】
    按照担保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动产质权生效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在货押授信实际业务操作中,质权人并不直接占有质物,而是委托监管公司代为占有并进行质物监管,从而完成了货物交付,保证了质权人质权的合法有效,因此明确了监管公司与质权人的委托关系尤为重要。或许是出于规避监管费如何承担的需要,银行的《质押物监管协议》及附件中仅提出出质人、质权人同意交由银行指定的监管公司占有、保管,但未明确监管公司的占有受银行委托或授权,即银行占有货物的行为并不明显,为质权是否有效的争议埋下伏笔。如果监管公司未有单独的仓库或场地,而是将货物存放于出质人的仓库,且物理分隔并不明显,则可能对质权人更为不利。建议在《质押物监管协议》或附件中明确监管公司占有货物源自银行的授权或委托,并要求货物存放于监管公司自有仓库或场地;如存入出质人仓库,应由监管公司与出质人签署书面租赁协议,且要保证物理分隔明显,便于实际控制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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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5:5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