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透明度不高,社会诚信每况愈下、普遍不高已引起极大关注,部分企业主就此随波逐流,自甘沉沦。当发生经济危机时,就携款外逃,规避债务以保全资产,其实他并非一定资不抵债,而是缺乏诚信。 一些国有企业以改制的形式,抽逃资产,或剥离出优良资产成立新的法人实体,而所有的债务全部由只剩一空壳的原企业承担,然后由原企业申请破产,通过破产使全部债务免除后,再在原企业资产的基础上以新的企业名义重新运作。 有的破产企业,在破产过程中,故意隐瞒财产,或通过审计,评估报告弄虚作假,故意降低破产财产的作价金额,甚至使可以还债的资产为零,从而逃废所有债务。 有的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令企业的大债权人,主要是银行,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放弃债权,主要是银行的债权多属优先受偿的设定抵押的债权,通过让银行放弃,可以避免由于破产财产不足,而产生的职工安置等可能阻碍破产进行的情况的出现。在这样的操作中,政府,企业,法院达成一致,为了破产成功,而进行损害部分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