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权法的原则 |
释义 | 物权法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是指物权的类型、内容、取得和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和超越法律的限制行使物权的法律原则。 (二)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这是关于物权公示原则的规定。所谓“公示”,就是“公开表示”,即物权这种权利的存在、权利的变动,必须以某种方式“公开表示”出来,让他人能够了解。这就叫物权公示原则。 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三)一物一权原则。 即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成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绝对原则。 (1)物权绝对原则的意义 物权绝对原则,是对物权所固有的基本属性的确认和申明,质言之,即是对物权法上关于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仅凭权利人本人的意思及行为即可实现且得对抗任何人等特性予以确认的一系列规则的概括。正是基于对物权的特有属性的确认,才有了物权与债权分野、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差异及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分立,因此,物权绝对原则应为物权法最基本的原则。 (2)物权绝对原则的内容 在较广的意义上来界定物权绝对原则或物权绝对性原则,将其作为确认物权之性质的原则来定位,则对其中的“绝对”、“绝对性”一词就不能仅局限于从“依自己的意思即可实现”的“绝对权”一层意义上来解释,而应从支配的可靠性、支配客体的特定性、权利行使的任意性、效力的强大性、实现的自力性及保护的严格性等多重角度来理解。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在内容上为对特定的物的绝对支配权。2.物权在行使与实现上具有任意性与绝对权性。3.物权在效力上具有对世性与排他性。4.物权在保护上也具有绝对性。 (3)物权绝对性的限制 任何权利,皆有其限度,具有绝对性的物权也不能例外;主张物权绝对原则,决不意味着物权是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现代各国法上均对早期的极端个人本位的物权绝对无限制原则进行了修正,我国物权法的制定中,也须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除民法上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物权外,法律上对于物权绝对性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利”方面的规定上。同时,法律上关于物权优先于债权效力的例外规定,物权请求权或物权的追及效力得因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物权及取得时效期间之届满等原因而被阻断的规定,也可作为物权绝对性的限制来理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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