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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因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释义
    一、因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是否无效
    因被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是无效的。撤销前是有效的。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并不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哪些合同可撤销
    法律网提示您,合同满足条件的可以撤销:
    1.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是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旦做出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自始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超过可撤销合同时效怎么办
    超过可撤销合同时效撤销权归于消灭。即行为人将不再拥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可撤销的合同将参照有效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真实的法律约束,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将被视为是违约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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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