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代书的借条上存在瑕疵,只有代书人书写的内容和签名,却没有借款人的签名捺印,这样的债权债务能否保护?近日,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驳回了债权人(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丽平(化名)与被告刘小芳(化名)系朋友关系,2006年3月至11月,被告因做生意周转资金困难五次向原告借款51000元,2010年5月,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归还了借款。2010年8月,原告又持由被告店内员工薛军(化名)代书的一张借条,内容为:借到张丽平人民币5000元。代笔人薛军,落款时间2006年11月13日,在落款的时间下面,写着刘小芳。原告持该借条向勉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1500元。审理中,被告认为该借条上没有其本人签名捺印,不承认向原告借该款,坚决不同意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代书人薛军书写的借条上,没有被告刘小芳的签名确认,诉讼中被告又不认可,仅以该借条,尚不能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遂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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