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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动车丢了,物业公司赔?
释义 案例一 陈先生去年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今年3月份交房。由于工作繁忙,陈先生收房后暂时没有入住装修,可是物业公司说物业费用要全额缴纳。陈先生想知道,没有入住是否需要缴纳物业管理费。
     律师解答:物业服务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有约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而在业主接收了房屋之后,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即使没有入住,也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案例二 某小区业主吴女士说,该小区很多业主对现在的物业公司服务非常不满意,准备通过业主表决重新选择物业公司,请问需要什么程序?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但是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业主持有房屋的面积过半数且业主过半数同意,方为合法有效。
     案例三 郑州市北环路思念·清清佳苑小区业主杨女士反映,他们的水电费用由物业公司代收,但是物业公司却无法为其提供单户发票,只能提供整个小区的总发票复印件,杨女士因此拒绝缴纳,物业公司就对其停水停电。请问此举是否合法?业主该怎样维权?
     律师解答:根据《郑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代为业主办理水、电、气、暖分户计量设施注册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该小区水电费用可以由物业公司代收,但供水供电单位应当提供发票。物业公司无法提供单户发票,可能是由于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分户计量注册手续,业主可以要求建设单位办理。
     业主拒绝缴纳水电费用,则可能导致供水、供电单位实施停水、停电。物业公司没有权力对业主实施停水停电行为。
     案例四 业主的电动车在小区指定车棚或停车位置内丢失,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业主是否可以以此为理由拒缴物业费?
     律师解答: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则应当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依据和法律依据。正常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的电动车没有保管义务,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但如果双方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电动车承担保管义务,并且业主为此支付了费用,而物业服务企业因保管不善而直接导致业主的电动车被盗,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存在重大过失,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提到的保管不善例如:电动车被抬出小区而保安没有过问、电动车被撬开保安发现后没有制止等。业主对于电动车丢失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但不能因此拒缴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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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