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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婚姻无效后是否可以要回已支付的彩礼
释义
    一、婚姻无效后是否可以要回已支付的彩礼
    婚姻无效后是可以要回已支付的彩礼的。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男方要求女方退还彩礼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婚姻无效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除了婚姻当事人以外,可以有条件地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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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