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债务纠纷如何解决 |
释义 | 2001年我父亲向我同村的一个亲戚借了私人贷款6万元,打了借条,但是没有注明利息,只是口头约定一年利息为1万元,年利率接近16.6%。我父亲生意亏本,一直没有还钱,到2006年,我父亲想重新投资,又去向这个亲戚借钱,他就说之前的5年没有还本金也没有还利息,就将那5年的利息5万元变成本金来算利息,我父亲糊涂,也答应,重新写了借据,口头约定月利率是1.5%。加上第二次借的钱7万,就是18万,利息就按18万的本金计算,到2008年的5月1日,我父亲陆续还钱,每次还钱都是先将利息按月利率1.5%还清,能还的本金很少,到2008年5月1日,清算后又重新写了借据,欠条上只写了欠**15万,尚欠利息7000元。之后再没有还款。现在,那位亲戚要求我们还款,将那15万做为本金,又计算这两年的利息,按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1日,共两年的利息5万4千元。就是要还给他21.1万元。 我的问题是:1 他将那5年的利息折成本金计算收取利息,是否合理? 2 年利率16.6%和后来年利率18%,是否达到高利贷的标准,我们是否有权利起诉要求重新清算债务?按银行利率执行? 3 从2001年到2008年5月,每次写的借条都没有注明利息,只是口头约定,如果上诉,我们是否可以不偿还因为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4 如果要起诉,法院将如何判决? 5 这样的债务纠纷,律师费用和诉讼费怎么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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