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名义负债四 |
释义 | 夫妻一方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不宜笼统推定为共同债务 ——从个案角度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反思 然而,既然为推定,则就有例外。该司法解释以但书的形式列举了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的;二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但这种除外情形的列举并不全面,并未囊括所有的例外情形。必须承认,夫妻之间的关系虽然密切,但他们毕竟是两个人格独立的个体,除了共同的生活之外,他们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与责任,因此,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也会负担与配偶无关的个人债务。这种个人债务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3)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4)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5)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2]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究竟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应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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