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夫妻举债需事先协商一致,并立下书面协议。一方单独举债,事后配偶一方没有追认的,应视为夫妻一方债务。 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