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讨债有理应依法 方法不当获刑罚 |
释义 | 身为公司员工,帮助公司讨要债务本无不当,然而讨债中强行扣押他人却实不应该。2月25日,金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讨要债务而引起的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郜建华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2岁的郜建华家住成都市金堂县,是一公司业务员。王宜华欠公司货款15.7万元,公司经理为了讨要债务,便让郜负责要账,并答应事成之后给其报酬。2005年12月31日下午,郜建华雇人到成都强行将王宜华带至金堂县,关到一村民家中的地下室里。2006年1月3日,王宜华所在公司派人将欠款全部付清;5日,王宜华被公安机关解救。7月20日,郜建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律师说法]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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