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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讨债十年 借款得偿
释义
    昨日,5万余元借款本金加利息交还到李桂枝老人手里,凭借充足的证据,李桂枝的诉讼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老人10年的讨债之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1990年11月24日,瓦房店市复州湾镇当地一家村办酒厂向曲一鸣借款1万元,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5分,由李相权作保。然而世事变迁,原来的村子并入另外的村子,曲一鸣一家迁至本溪居住,后曲一鸣过世,年过七旬的老伴李桂枝走上了艰难的讨债之路,她委托弟弟,也就是保人李相权每年都去酒厂索要欠款,可是酒厂总是以没有钱为由推脱,一推就是10年。
    普湾新区成立后,复州湾镇的司法审判工作由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整体接管。于是,日前,李桂枝将合并后的村委会起诉至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炮台法庭,要求其返还本金及利息。村委会认为借款人是酒厂而非村委会,而且之前酒厂已经用5万元的设备抵顶了保人李相权经手的借款4.6万元,其中,包括欠李桂枝的1万元本金;借款是1990年发生的事,李桂枝到2010年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本为酒厂,但1996年,原村委会决定酒厂停业并承担其一切债权债务,后该村被并入另一村,应由合并后的村委会承担相关债权债务。李桂枝向法院提供了合并后的村委会出具的酒厂停业决定,证实了上述债权债务的移转。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但如果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两村村委会干部证实,李相权每年均到村委会索要借款,每索要一次欠款,诉讼时效都会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由此,李桂枝的诉讼未过时效。村委会提出的已还1万元本金的主张因没有充足证据加以证明而不予支持。最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村委会返还李桂枝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万余元,其中利息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超出部分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本案中的借贷关系已经存在10年有余,最终法院能够支持李桂枝的诉讼请求,根本原因就在于李桂枝向法院提供了比较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日常生活中,民间拆借资金的现象并不鲜见,为了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要注重证据的固定和保存,不能因为是亲朋好友,碍于面子,借款不打借条,只是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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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3:0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