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学生在校被撞伤由谁担责 |
释义 | 来电咨询: 我儿子今年12岁,在郑州的某学校上小学,2010年10月份,我儿子所在的班级上体育课,体育老师把学生分为两组,传递接力棒。当轮到我儿子时,他拿着接力棒跑向对面,交给同伴,由于惯性,我儿子将接力棒交给同伴后,向前跑了几步,就在这时,旁边一位同学突然从队伍中出来(后来得知其去厕所),我儿子将这位同学撞倒。现在这位同学在医院花费两万多元医疗费,这位同学的家人要求我们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们是否有赔偿的义务? 天之权郑州律师事务所陈波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因此,你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就让我们分析一下你的孩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你介绍的情况来看,这起事件发生的地点是在学校,发生的时间在学校体育老师组织的体育课上,发生的原因是你的儿子按照体育老师规定的运动规则传递接力棒,没想到,一位同学突然从队列中出来,你儿子由于惯性将其撞倒。你儿子按老师的要求参与体育活动,在此起事件的时间中,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和过失,你儿子今年12岁,《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你儿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观认识对事物发展过程中的判断能力本身就不健全。那么,发生意外事件,承担责任的主体,我们可以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找到答案。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因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校园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我们国家党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对此事也相当重视,为了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出台的关于贯彻《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安全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规定,河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保险费为5元的,每生每年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学校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处理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减少、避免纠纷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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