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学生车祸受伤索赔“学习费” |
释义 | (文创)2005年初,大客车车主何某雇佣的驾驶员驾驶该大客车由南坪往鱼洞方向行驶,将横穿公路的巴南区某小学学生彭某撞伤。交警11支队认定彭某负次要责任。 彭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将何某及该车的挂靠单位告上法庭。彭某要求两被告赔偿其伤残补偿金、耽搁学习费、书包、衣物损失费等费用共计约3万余元。法院认为,耽搁学习费由于无相应证据支持,不予主张。根据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认何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法院主张了2.2万元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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