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讨债应靠“法律武器” |
释义 | 王女士的朋友刘某因生活所需向其分三次借走了数万元钱款。本来双方约好了,待刘某经济情况好转之时便将所借钱款如数奉还,但谁知刘某竟为了逃债玩起了“消失”。王女士在情急之下找到“私家侦探”李某,约定由李某帮助查明欠款人的确切位置并负责收回欠款,调查费用总计6000元。王女士预付前期费用 2000元,李某承诺三天之内不能完成委托事项全额退回费用。然而,在王女士焦急地等待三天之后,却没有得到这位“私家侦探”带来的好消息,经多次催其退款无果之后,王女士诉至瑶海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调查服务委托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应为有效。王女士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李某在收取费用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完成委托事项或由王女士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完成委托事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官提醒:按照我国当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才有调查取证权,律师在律师法规定范围内也享有这方面的权力,但须经过当事人允许。所以,广大市民在遭遇与王女士类似情形时,应当积极搜集相关证据,拿起“法律武器”,而不是病急乱投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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