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撤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款中。 1.根据该法,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权申请撤诉,但撤诉必须满足一定条件。 2.撤诉的提出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不得超越或放弃职权,且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被告必须已经改变或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在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第三人需无异议。 二、被告改变具体行为 1.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撤诉原因。 2.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改变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或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 3.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相应的补救或补偿措施,以及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也可以视为被告改变了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三、撤诉条件与效力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撤诉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 (1)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被告已经改变或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以及第三人无异议等。 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2.撤诉的效力方面,如果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申请撤诉且有履行内容且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不能即时或一次性履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撤诉或裁定中止审理。 3.准许撤诉裁定可以载明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不再执行。 4.如果申请撤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后当事人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5.在二审或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再审申请的,可以参照该规定处理。 6.准许撤回上诉或再审申请的裁定同样可以载明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裁定理由中明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原裁判全部或部分不再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该规定与其他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的不一致之处以该规定为准。 1.在理解和适用行政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时,应当遵循该规定的内容。 2.对于其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和具体规定,如“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要件等,也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准确理解和把握。 以上是对行政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的简要介绍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如有需要请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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