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兴业县葵阳镇新荣村原村支书庞宏祥,任职期间利用担任村支书职务的便利,在负责管理该村石大公路征地补偿款过程中,贪污公款28000多元,日前,其被兴业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经查明,1998年,时任兴业县葵阳镇新荣村支书的庞宏祥负责管理兴业县葵阳镇新荣村上泉自然村29-32社因修建石大公路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195660元,同年3月5日至3月21日,在向被征地农户支付了相关费用及其他开支后,还剩余28059.15元。庞某利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之便,私自于1998年4月16日至7月27日将28059.15元从集体存款存折中取出并用于个人消费。为了掩盖其侵吞公款的事实,庞某在2008年11月以虚构支出的手段,指使他人做假账充平账面。案发后,于今年3月20日,其向村委退出28059.15元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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