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吗 |
释义 | 一、学校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吗 学校并非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仅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以及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2.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更多地是管理与被管理的性质。 因此,在涉及未成年人侵权或被侵权的案件中,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学校在教育和管理学生方面存在过错,那么学校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校的责任和义务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学生教育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1.除了提供教育服务外,学校还有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这包括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维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 2.学校也需要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保护他们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3.学校还有责任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索赔请求权等。 这意味着,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学校应当代表他们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 三、民法典关于监护人条款 1.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顺序担任监护人。 2.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也可以担任监护人,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 3.这一规定明确了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以及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4.监护人有责任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管理财产、代理民事活动等。 5.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有权代理他们行使索赔请求权等。 这些规定为学校和家长等监护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有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现在你对学校和法定监护人的关系有更清晰的认识了吗?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更多帮助,请随时在法律网上提问,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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