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已有身孕的吴小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吴小姐认为因事故受伤而发生的治疗及用药可能导致胎儿异常,便做了人流手术。事后,吴小姐将交通事故肇事者狄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对交通事故损害和因人流手术产生的各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7万元。近日,松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狄女士承担吴小姐因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损失、鉴定费及律师费,共计5700余元;但对吴小姐因流产产生的费用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2009年9月,已怀孕一个多月的吴小姐在驾驶电瓶车时与狄女士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狄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吴小姐被送往医院拍片检查,并无大碍,只是右腿受了点外伤,医院配了云南白药。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但过了几天吴小姐认为自己怀有身孕做X光片检查对胎儿有影响,作为孕妇也不宜使用云南白药。因此吴小姐心里总认为胎儿有异常,即使将其生下,恐怕也会是畸形,越想越担心的她便决定做人流手术。 出院后的吴小姐遂将狄女士告上法庭,称如果没有此次交通事故,自己不会拍X光片,也不会受伤用药而不得不去流产。故要求狄女士因交通事故发生的损失及之后流产产生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狄女士称,对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对原告因流产产生的费用不予认可。此次交通事故中,吴小姐只是轻微受伤,并没有直接导致吴小姐流产,做人流是吴小姐自己决定的。 法院认为,对交通事故直接产生的损失按照责任认定由狄女士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对此后因流产产生的费用,法院认为本起交通事故并未直接导致吴小姐流产,吴小姐也未能提供医嘱建议其流产,同时吴小姐流产前B超显示为活胎,其也未有不适症状,综上,吴小姐未能证明其因交通事故所作的治疗与流产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对其因流产产生的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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