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如何分股 |
释义 |
滕*郑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收受的销售提成炒股,未报案离婚,近日被五莲县人民法院判决14800元,山东省 被告滕正与原告付灵于2003年9月离婚。离婚时,滕政是一家纺织公司的推销员。婚后,滕*郑先后从公司获得了2万多元的销售提成。由于收入没有出现在滕×正的工资收入明细中,而妻子傅玲对此并不知情,滕×正将这笔钱作为“私房钱”保管起来。由于当时的存款利率很低,滕×正在离婚诉讼中买下了全部股份,滕×正在申报财产状况时隐瞒了财产。滕×正与傅玲离婚后,由于近年来股市持续低迷,2004年6月,滕×正以1.8万元的低价转让了自己的股票。由于受让人与付玲很熟,付玲很快意识到滕×正在离婚时隐瞒了房产的事实,于是根据滕×正与受让人的交货单,于2004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隐瞒、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果对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滕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付玲代购的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如实申报并依法分割。原告付灵认为被告滕正在离婚过程中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他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原告付灵的股份在诉讼时已经变现,不能以实物分割,所以采用折价分配的方法。按离婚时的市价计算,这批股票的价值为2.48万元。因被告滕政在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应少分得,分得1万元,原告付灵分得其余14800元,被告人滕政赔偿 以上是小编为您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以上的知识你已经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如果您仍然遇到任何更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登录法律咨询网进行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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