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由转让原则是法律限制的例外。(一)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二)上市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上市交易,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一)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除因司法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股份变动外(二)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除因司法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的股份变动外 (1)董事在任期内转让的股份,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说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足额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的股份变动外(4)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①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可能对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起或决策过程中公司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的价格(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一)内部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 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批准。同意 (1)明示同意 (2)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股东不同意的,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优先购买权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份,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的股东及其出资记录,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说明]本章程的修改不需要股东大会表决 (3)人民法院按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权益时,强制转让,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继承,公司章程没有其他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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