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如何 |
释义 | 一、民法典中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如何 民法典中对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规定是买卖合同货物风险转移,不以所有权转移为判断标准。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二、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吗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判断,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 三、买卖合同中的履行地怎么认定 1.双方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争议标的物确定履行地。标的是支付货币的,收到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约地; 3.交付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点; 4.其他标的,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所在地为履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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