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松民再终字第55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鞠天宏,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前郭县吉拉吐乡七家子村。身份证号码222324196304034910。 委托代理人谭锡贵,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前郭县哈拉毛都林场。住所地前郭县哈拉毛都乡。 法定代表人谷永春,系场长。 原审上诉人鞠天宏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5)前前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松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7月21日本院作出(2009)松民监字第2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现已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上诉人鞠天宏及委托代理人谭锡贵,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上诉人前郭县哈拉毛都林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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