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有限公司与四川**有限公司地役权合同的起述状 |
释义 | 案例: 2007年10月9日,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拍得市区西湖畔一块土地,准备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一所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但该地前面有一排平房,属于成都依依制衣厂(以下简称制衣厂),根据该地块原来的规划,没有在该地块上修建楼房的高度的限制,为了观景住宅楼业主能在房间里欣赏东湖风景,远景公司遂与成依厂协商后签定了一份地役权合同,双方约定:制衣厂在1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七层高以上建筑;作为补偿,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年向成都依依制衣厂支付50万元。2008年10月9日,制衣厂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该公司从2008年12月9日开始在该土地上动工修建高层电梯公寓。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得知后,立即要求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兴建,但遭到拒绝。三方就停建一事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原告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158、159、164、167等条款的规定诉诸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施工,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民事起诉状 原告: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被告: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被告:成都依依制衣厂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案由: 地役权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施工,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元 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9日,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拍得市区西湖畔一块土地,准备以“观景”为理念设计并建造一所高层观景商品住宅楼。但该地前面有一排平房,属于成都依依制衣厂(以下简称制衣厂),根据该地块原来的规划,没有在该地块上修建楼房的高度的限制,为了观景住宅楼业主能在房间里欣赏东湖风景,远景公司遂与成依厂协商后签定了一份地役权合同,双方约定:制衣厂在10年内不得在该土地上兴建七层高以上建筑;作为补偿,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年向成都依依制衣厂支付50万元。2008年10月9日,制衣厂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公司),该公司从2008年12月9日开始在该土地上动工修建高层电梯公寓。成都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得知后,立即要求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兴建,但遭到拒绝。三方就停建一事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形下,原告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6、158、159、164、167等条款的规定诉诸法院,请求依法裁决四川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停止施工,制衣厂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page]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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