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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释义
    我国《合同法》“总则”集中规定了对合同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一般原则和基本制度;“附则”对时间效力进行了规定;“分则”将总则的规定具体化,并结合市场交易的特点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在分则十五大类合同中,又包括若干的具体合同,并可根据合同之间的内在联系,划分为: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提供服务并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合同。属于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包括以下四种:
    一、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Contract of Sales),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既包括商事买卖合同,又包括民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主体包括出卖人和买受人。负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一方为出卖人,负给付价金义务一方是买受人。
    ■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件,即标的物、价金、履行期限等达成协议,构成合同的基本内容。买卖合同的条款,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的特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以外,当事人还可以就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进行约定。
    1、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2)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交付的标的物如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视损失程度,选择更换、退货、减价,情节严重的甚至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3)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2、买受人的义务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2)检验和接受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page]
    3、特种买卖
    《合同法》对以下几种特殊买卖做了具体规定:凭样品买卖;试用买卖;易货交易;招标投标买卖;拍卖。
    4、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负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是指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的孳息的归属。标的物于合同订立后所生孳息的归属与风险的负担是密切相联,因此在利益承受上,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
    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Contract for Supply and Use of Electricity, Water, Gas or Heating),包括: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气合同、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方提供电、水、气、热力,用电(水、气、热力)方为此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类合同本质上是特殊商品的买卖合同,属于附合合同的一种。提供电力(水、气、热力)的人为供电(水、气、热力)人,使用电力(水、气、热力)、支付价款的人为用电(水、气、热力)人。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基本特征:
    1、提供电、水、气、热力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提供公用服务的企业,如供电局、自来水厂等。公民个人不能为此合同的提供一方。
    2、合同的价格标准一般由国家限价,合同当事人不能自行定价,即所定价格需经国家批准。
    3、属于转移财产的一种有偿合同。电力、水、热力、气(煤气、天然气)都是一种财产,具有价值。一般来说,公用服务合同都是长期合同,且财产的转移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三、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Donation of Contract),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方为受赠人。赠与的财产应是赠与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并且依法允许其自行处分。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page]
    ■赠与合同的基本特征:
    1、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人出让财产必须是无偿的,受赠人也是无偿受领所赠财产。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除了负有义务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负有转移赠与财产所有权的义务,而受赠人无对应之义务。
    3、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等各种形式订立。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四、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Loans of Contract),又称为“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交付货币的一方称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借款人或受贷人。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以借款人以归还本金和利息为条件的暂时让渡货币的一种法律形式。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种类;包括周转贷款、临时贷款、结算贷款、技术改造贷款等。
    2、借款用途。
    3、借款数额。
    4、借款利率;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经国务院批准,不同的贷款有不同的利率标准。合同中的利率必须符合规定,否则无效。
    5、借款期限;一般分为短期、中期、长期贷款。流动资金一般不超过1年,固定资金可以是1年至5年。
    6、还款方式;分为分期偿还和一次性偿还。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总之,财产所有权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前述所列四种类型的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正是以财产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依法享有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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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