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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登记撤销情形
释义
    一、离婚登记撤销情形
    离婚登记撤销情形:
    1.因胁迫而结婚的,被胁迫一方可以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婚姻;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未在婚前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二、离婚登记撤销的程序
    1.初审。婚姻登记员查验当事人所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并核查本登记机关原登记档案。
    2.受理。指导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3.审查。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和申请书内容进行比对、核查,确保相关内容的一致
    4.报批。婚姻登记员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公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三、离婚登记的撤销及复议怎么办
    凡是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该项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网提醒您,如果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1]《撤销婚姻申请书》
    [2]《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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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