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应该如何计算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特有的原则如下: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 三、行政诉讼的证据包括哪些 行政诉讼的证据的种类,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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