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所有权取得--孳息之取得 |
释义 | 孳息,是指由原物滋生、增殖、繁衍出来的财产,亦即 收益。在这里,原物包括物和权利。按照孳息产生的途径不同,又可将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所 谓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而产生的收益,或者 按物的用法而收获的物,如母鸡生蛋、果树结果等。天 然孳息的产生既可是自然物,也可为人们施加了外力作用的结果,但人工产一的孳息须是未经改造加工的出产 物。如,剪下的羊毛、砍下的树木均属在人的外力作用 下产生的天然孳息。另外,天然孳息须与原物可以分离 ,否则,只是构成原物的组成部分,而并非天然孳息。 所谓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规定,通过对原物实施一定 的法律行为而取得由原物派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股息等。一般而言,法定孳息须是原物由非所有人使用 时而产生的收益,故所有人使用自己的财产所获之收益 ,不能视为法定孳息。此外,支付劳务所获之报酬也不 属法定孳息的范畴。至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我国司法实践一般作如下处理:第一,天然孳息在未与原物 分离前,原则上应属原物所有人所有;如原物已转移占 有,依法律或合同规定,也可归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 人所有。例如,承租他人的果树,在租期内所产的果实,可归承租人所有。但合法占有人收取孳息的范围应以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为限,如承租人只能对承租物收取 天然孳息,未经原物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承租物转租他 人而获租金,即法定孳息,否则将构成违约和侵权。第二,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原物的 原所有人无权就物的孳息请求所有人返还。第三,恶意 占有人无权收取孳息,在返还财产时,应将恶意占有期 间所生孳息与原物一并返还给所有人;而善意占有人则有权收取善意占有期间所生孳息,在返还财产时,可只 返还原物而不返还孳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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