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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
释义
    发言人:董彪副教授
    董彪副教授:各位老师上午好,我是来自工商大学法学院的董彪,非常感谢各位老师的教诲,也非常感谢首都经贸大学和法学杂志给我这样的机会,让我把我粗浅的认识呈现出来并请教各位大家。我发言的主题是《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那么就跟姚老师刚才所说的这个问题有一定的关系,那么之所以对"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进行思考,主要是源于对现实生活的思考,首先我们看到在山东枣庄发生的这样一起案例,有一家四口在农村的土地上建造了一间房屋,随着时间的推移,父母相继去世,而子女也离开了土生土长的土地,那么这时候就涉及到这样一块宅基地能否被他们的子女继承的问题,那么集体组织认为应当收回这块土地,而子女认为依据《继承法》的要求应当继承这样一块土地,应当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这样一个案例就引发了我们的思考,当非集体组织成员在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时候是否能够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那么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们经过文献的检索和社会调查之后,发现有五种解决的方案。那这五种解决的方案依据是否受到身份的限制又分为两种不同类型。那一种类型是继承人要受到身份的限制,有三种解决的方案。那一呢,是继承人在继承房屋之后,应当把房屋在一定期限内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种方案呢,是按照《物权法》中的所有权??(02:25:18)性原则,当原有的宅基地使用权人都相继去世之后,没有新的集体组织成员,那么要求将房屋拆除;那么第三种方案呢,继承人在继承房屋之后,可以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但是不可以进行扩建、翻建、修缮、那么当房屋处于一种不可居住的状态的时候,那这时候应当回复给宅基地所有权人,也就是集体经济组织。第二种类型呢,是宅基地所有权人不受到这种身份的限制,那么从学理上,主要就是从学理上角度说的。那么也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是说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够作为一种单独的权利作为继承,但是呢,附随房屋可以有条件的继承;第二种方案呢,是说不受到任何限制,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人,但是更多的是一种学理上的解释。那么对于这样的五种方案,我也进行了初步的探讨。我个人认为可以从这样的三个视角对它进行研究,第一呢,是非理性市场下的当事人的理性选择;第二呢,是权利分离和物的价值之间的关系;第三呢,是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问题,也是苗老师刚才提到过的这样一个问题。那么这三个方面我想简单的说一说。
    首先,从权利分离和物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来说,如果限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使用权,那么就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上所附有房屋,它的所有权之间发生一定的分离,那这种分离无疑是会损害物的价值的,那么可能呢,是不利于现实生活的。第二个,从非有效市场的选择的角度来说,一旦我们提出非集体成员继承宅基地,那么在农村宅基地权利流转形成非有效的市场,这种非有效的市场,即便有些学者提出让继承房屋的所有权人在集体组织内部流转,在这种非有效市场下,这种流转对权利人的保护是非常弱的。那么这时候可能出现权利的虚化,这种权利的虚化对农民的利益保护也是很不利的。那么从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护的角度来说,我们说限制非集体组织成员继承宅基地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是为了他们的饿利益考虑,但由于对他们的这种继承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之后,可能会导致对他们的利益保护更不足。因为就像姚老师刚才所说到的,可能对于农民来说,他想利用这个权利就很难实现。那么基于上面的考虑呢,在这种非有效市场的环境下,如果采取一种"家长式"的过度的关爱,那么这种情况下,造成权利分离之后,这种对农民利益的保护不但不是一种保护,恰好相反呢会造成一定的制约。那么我的发言完毕,谢谢各位老师。[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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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4: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