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
释义 | 现在对于物权的效力主要有二效力说、三效力说和四效力说,三种学说对于物权效力的内容认定有不同,但无论是三种学说种的哪种学说,物权请求权都被认为是物权效力之一。但对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争议一直没有停过,现在大体上有五种学说: 一、债权说,又称纯粹债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除去妨害)的独立权利,为行为请求权,属于纯粹的债权。 二、物权作用说,又称物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作用,而不是独立的权利,其依存于物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物权的消灭而消灭。 三、准债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准债权的特殊请求全。与债权相类似,但又从属于物权。 四、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所生的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 五、物权派生的请求权说。此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系由物权所派生,且经常依存于物权而存在。 笔者先不就以上学说妄加评说,而是先剖析一下物权请求权,然后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及物权进行简单的比较,最后再提出我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理解。 一、剖析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对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对物支配的圆满状态。物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三种: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害出去请求权、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般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以物权、担保物权都具有这三项物权请求权。 再谈论起物权请求权时,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学者对于这个问题的争议也非常的激烈,有的认为物权请求权应该因时效而消灭,有的则否定,还有学说认为是否适用消灭时效要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来决定。我认为要确定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消灭时效,其关键在于如何认定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二、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的比较 权利根据“法律上之力”的性质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这样我们可以看出,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最典型的就是债权,债权与请求权经常被用再一起。债权是请求权但不等于请求权。 “债权说”是把行为请求权看作是债权,依次推断,请求权即债权。因为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所有的请求权其实都是行为请求权。按照“债权说”的观点,物权请求权还应该具有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实际上则没有物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原因就是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不是债权。债权请求权与债权之间之所以有众多的类似之处是因为两者都属于请求权。[page] “准债权说”强调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相似,而又从属于基础物权。这种观点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和理论意义,这中学说并没有确切的提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什么,只是把他看作是一种类似物权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请求权都是请求权。债权是请求他人给付,物权请求权是请求他人返还或者停止妨害或者排除妨害危险。 债权和物权请求权都是相对权。债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对非法占有人或这妨害人或者造成妨害危险的人的权利。 债权具有相容性,同一标的物上允许有多个债权同时存在。物权请求权同样具有相容性,同一个标的物被两人分别同时妨害时,物权人就有对两人都有排除妨害请求权。债权具有平等性,对于同一个人的债权,各债权的效力是相同的。物权请求权也是平等的,同一个标的物两人分别同时妨害时,两个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是平等的。 债权无追及性,在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之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至第三人的,债权人对于该第三人没有请求返还或给付的权利。 从中可以看出追及性是相对于标的物的所有权状态而言的,在物权请求权中,标的物的所有权状态是不变的,所以物权请求权不需去讨论追及性问题。 当债权于物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与债权的效力。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所生之效力,不会与物权产生冲突,与物权之间就没有谁优先的区别。 三、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比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但它并不是物权。物权是一种绝对权,物权人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物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只有相对人才是义务人。但从这一点来看,就可以确定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不是物权。 “物权作用说”把物权请求权的性质解释为是物权的作用。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是物权的一般效力之一,而“物权作用说”把它解释为是物权的作用。那是否是物权的效力与物权的作用是对同一个问题的两种说法?我觉得不完全是,物权最基本的作用是保护静态的财产安全。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看,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方式的一种。除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外,物权的保护方式还包括物权效力的其他几个方面以及公法上的保护等。 “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是物权效力所生的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依这种解释,我们就会限入一个无限循环的圈种,物权的一般效力之一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效力所生的请求权,这样它们之间就彼此去解释。[page] “物权派生的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由物权所派生,从属于物权。这种学说与“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有相似之处,物权的效力本来就是物权的产物之一,有了物权才有物权请求权。这种学说仍然每有明确的给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债权请求权的行使需要相对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 物权具有排他性,同一个标的物上不能存在内容相互冲突的多个物权。物权请求权则可以,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内容相同或者内容相交的物权请求权。 物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的最大区别是“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民法和其他法律直接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在理论界,对于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和内容有三种学说,每种学说对物权请求权的种类和内容都是确定,这与“物权法定主义”相同。在立法上,我国《物权法》在第一篇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中,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六项强求权。《物权法》中并没有允许当时人变更或者设定物权请求权,更具法律优位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可以确定,物权请求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上与“物权法定原则”在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变更和创设上是相同的。 四、笔者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理解 从上面的两个比较可以看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物权之间即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我们不能简单的将其性质看成是准债权或者准物权。在相似和又不同的东西前面加个“准”字就定论,这不仅是一种没有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的分类,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分类。我认为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三点: 一、物权请求权是从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从属于物权而存在的权利,物权转让,物权请求权也将同物权一起转让,物权消灭物权请求权也将消灭。 二、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中的请求权,我们不能将请求权与债权相等同起来,债权中有请求权,物权体系中同样也有请求权。但这种请求权不是物权之一种,通过上面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物权请求权与物权虽然相似但不同。 三、物权请求权是相对权,物权请求权是发生发生在特定当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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